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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持有枪支)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48********,汉族,文盲,务农,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将其早年捡来的猎枪长期放置在家中。2020年8月29日11时许,张某甲孙子张某乙和外孙孙某某在玩枪过程中,张某乙不慎被子弹击中,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非法持有的枪支为利用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案发后,张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爱华

张艳伟

(院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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