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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街**号。2020年7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桂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4日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2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系吸毒人员,平时在桂平市防疫站进行美沙酮维持治疗。被告人张某甲在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期间于2020年6月开始,违反规定将本该在桂平市防疫站内现场吞服的美沙酮用嘴含出来,然后将美沙酮吐到塑料瓶里面并带回桂平市**镇**街**号家中冰箱藏匿,以方便自己毒瘾发作时饮用。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7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公安人员抓获。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民警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21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张某甲家中冰箱里提取到一小瓶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247.62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含有毒品美沙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证人张某乙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有珍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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