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厨师,出生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3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资阳市雁江区农业农村局资雁农发[2020]12号文件,资阳市雁江区农业农村局关于2020年禁渔的通知,2020年雁江区内所有天然水域禁渔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在禁渔期间,禁止从事任何捕捞作业。

2020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携带“敌杀毙”搭乘邱某某驾驶的川M*****号越野车在资阳市雁江区南津镇高坝村13组王二溪水电站翻水坝下游南津侧20米处,将“敌杀毙” 混入沙子中,撒入沱江河域毒河虾。当日18时许,张某甲乘车返回途经南津镇观音岩村狮子坳时被南津派出所民警挡获。民警从车内搜出渔兜一个、渔箱一个、捞鱼网一个,河虾95.2克。2020年5月11日,经雁江区农业农村局鉴定:被毒河虾为普通经济水生动物,未见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和四川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河虾等物证;2.称量记录、文件等书证;3.证人邱某某、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水产品鉴定报告;6.资公物鉴(理化)字[2020]030043、030099号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查、辩认等笔录;8.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在彬

书记员:刘雨洁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在雁江区**镇**村**组**号,电话:1891693****。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