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4日被麻栗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
本案由麻栗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的一天,张某甲的儿子张某乙从悬崖上摔下来摔到脑子,张某甲听说吃猴脑有助于恢复,便以杀猴取脑为目的向陈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购买1只猴子,栓在铁笼子中在家中饲养直至被森林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甲饲养的疑似猴子来源为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猕猴,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猕猴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价值为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寇海仙
助理检察员:华义立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联系电话:18887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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