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10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汕头市金平区**附近一鸟店通过微信以70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万某某(已判决)收购1只小太阳鹦鹉。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向微信好友“瞪某某”以880元的价格收购1只绿和尚鹦鹉,微信好友“瞪某某”通过快递将绿和尚鹦鹉邮寄给被告人张某甲。据被告人张某甲交代,其饲养上述2只鹦鹉至2020年1月份后放飞。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张某甲收购的2只鹦鹉进行鉴定,1只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绿颊锥尾鹦鹉,1只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和尚鹦鹉,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2019)规定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市区**街道**路**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资格证书,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涉案动物价值的说明,对购买鹦鹉的地点、鹦鹉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等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万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家祥
检察官助理 谢鮀珊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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