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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9月13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年10月16日经院批准,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甲明知在唐山区域内全年为禁猎区、禁猎期仍使用粘网在**县**村稻田地里非法捕捉普通朱雀、黄胸鵐、黄眉鵐等鸟类1000只,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上述鸟类均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被告人张某甲明知在唐山区域内全年为禁猎期、禁猎区,仍驾驶冀BH**面包车在**县**庄、**庄、**镇等集上收购他人非法狩猎的普通朱雀、黄胸鵐、黄眉鵐等鸟类14920只,并全部存放于**县**镇**村北自己租用的彩钢瓦厂房内,后被侦查机关现场查获。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全部鸟类已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鸟笼1997个、粘网24片、银白色冀BH**五菱面包车一辆、红色vivo手机一部、扩音设备一套;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

3.证人朱某某、田某某、张某乙等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7.放生视频和出警视频光盘各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旭彬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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