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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64********,汉族,文盲,山东省费县人,务农,住山东省费县**乡**村**组**号。2020年4月20日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被告人张某甲将罂粟种子非法种植在费县**乡**村的自家承包地里。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种植的罂粟长出幼苗后被费县公安局大田庄派出所发现,经现场勘查并清点共计280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丰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制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玉丛

检察官助理王慧娟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山东省费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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