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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54********,汉族,文盲,农民,住浚县****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3月28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0时许,浚县公安局卫贤派出所民警在浚县卫贤镇中交卸村巡逻时,发现被告人张某甲在其家院子南墙外边菜地内种植有疑似罂粟幼苗,公安民警随将疑似罂粟幼苗铲除。经现场清点,被铲除幼苗共计909株。经鉴定,张某甲所种幼苗确为罂粟幼苗。

被告人张某甲经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非法种植罂粟幼苗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罂粟幼苗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取样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种植罂粟幼苗909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只

         张海那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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