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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68********,汉族,文盲,住********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0时许,固镇县公安局刘集派出所民警在董庙村入户宣传防电信诈骗时,发现**村**组张某甲家老房子院内种有大量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经查,2019年12月份,张某甲把罂粟种子洒在自家老房子东边靠北墙附近。后经清点,张某甲共计种植罂粟苗810株,当日被民警铲除。2020年7月1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

2.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4. 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5. 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案发与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罂粟而予以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双飞

检察官助理:李晓倩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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