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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5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59********,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为用罂粟治病,在其位于萧县**行政村**自然村院内里播撒罂粟种子种植罂粟。2020年4月28日下午其种植的罂粟被萧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铲除,经清点,铲除的罂粟合计1760株。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5月7日主动到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及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铲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种植罂粟176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群

检察官助理:石腾飞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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