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2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涟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张某甲在涟水县**镇**村**组自家老宅门前空地上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经民警铲除并现场清点,植株为820株。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事实。
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张某甲所种植的植物为罂粟,拉丁学名为Papaver somniferum 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材料鉴定报告;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倩
检察官助理 王 凯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证据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