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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46********,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凤阳县**镇**村**队其家房子北侧及东侧菜园地里种植大量罂粟种子,用来给自己治病,期间自己施肥浇水,后将东侧菜园地罂粟用玉米秸秆围起来盖上塑料薄膜。2020年4月23日下午,张某甲种植的罂粟被凤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查获,查获时,张某甲种植的罂粟原植物均已开花结果,**派出所民警依法当场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902株。2020年4月24日,经凤阳县**局鉴定,张某甲种植的植物为罂粟。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取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种植罂粟902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琪琪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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