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3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36********,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新区**居委会**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阴历10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砀山县**新区**村桃树地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3月11 日,砀山县公安局故黄派出所民警在春季踏查时发现,现场依法进行铲除,经清点共计1350株。经砀山县农业农村局鉴定,认定送检植物样本为双子叶植物纲、罂粟科、罂粟。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6月15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由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单、归案经过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主动投案。
2.证人王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证明: 民警在张某丙地里铲除罂粟苗1350株的事实。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种植罂粟1350株。
4.由砀山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植物种类鉴定意见,证实:初步认定送检植物样本为双子叶植物纲、罂粟科、罂粟。
5.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铲除记录,证实张某甲在张某丙桃树地里种植罂粟共计1350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卫珍
检察官助理 薛俭俭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砀山县**新区**居委会**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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