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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经营、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60********,汉族,小学文化,职业:打工,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巷**号之**。因本案于2019年7月3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9日间,张某乙在其位于陆丰市**镇**大巷**号的住所旁边原**工场范围内搭建铁皮屋。2014年12月17日,**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公司副经理陈某甲(已拘留)以房地产公司土地被张某乙侵占为由,要求张某乙自行拆除铁皮屋,张某乙不予答复。2017年12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及同案人陈某乙、陈某丙(另案起诉)、陈某丁(已拘留)等人在同案人的串招下,持铁铲、木棍等器械到张某乙铁皮屋处,由同案人陈某甲、陈某戊在现场指挥挖掘机拆除张某乙的铁皮屋,张某乙的妻子陈某戊见状上前拦阻挖掘机,陈某丙等人强行拉开陈某戊致伤,随后用挖掘机拆毁张某乙家的铁皮屋。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乙家被损毁的铁皮屋价格为人民币175450元;经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戊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范围;经陆丰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实地测量,张某乙被损毁房屋的土地距离**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开发管理的范围152.71米。案发后双方已理妥民事赔偿,得到事主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有司法鉴定、有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书;6.勘验、辨认、视频截图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竟违反法律规定,受他人串招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认罪认罚适用从宽制度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1年6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满

2020218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7卷,CD光盘1个;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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