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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30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号出租屋,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从福建到佛山,以4万元价格购得一辆蓝色轻型厢式货车并改装成带油罐的加油车。2020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非正规途径从他人处购进柴油,并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向张某乙、吴某某、焦某某等人非法销售柴油。2020年8月2日至8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非法经营柴油的经营数额共计64157元人民币。经检验,被告人张某甲非法经营的柴油闪点为53℃,硫含量57.5℃,硫含量、闪点均不合格。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庄**附近被抓获归案,当场被查获改装的加油车及尚未销售的柴油1.4吨。

    2020年8月14日10时许,民警在禅城区**路**庄码头抓获被告人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焦某某、张某乙、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6415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海燕

 

                            2020年12月9日

附:

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 证据目录、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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