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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为河北省无极县,现住址为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小区**室。2020年10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

现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交易的方式销售给芦某某、王某甲、张某乙各类外国卷烟共计人民币139728.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微信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芦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张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张某甲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伟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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