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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二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路**号,现住江苏省沭阳县**小区**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8日退回灌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县向张某乙以及在沭阳县向于某某销售甲醇共计32.88 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0828元。

2.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县向张某乙销售甲醇30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3000元。

被告人张某甲退缴赃款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刘某某、毛某某、张某乙、冯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买卖甲醇,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学会

检察官助理:孙可贵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张正康《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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