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日经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从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南距四环路七八百米一停在路边的油罐车和一名为某某甲的男子手中购买汽油后,在未取得国家批准的成品油经营**屯区向他人出售,经核实:
1.2019年4月9日至2020年2月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路边向许某某出售汽油13次,共获取人民币5520元;
2.2019年4月9日至2020年2月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路边向闫某某出售汽油12次,共获取人民币1920元;
3.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月2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路边向白某某出售汽油15次,共获取人民币2980元;
4.2019年5月28日至2020年1月1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路边向张某乙出售汽油8次,共获取人民币1315元;
5.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2月2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路边向任某某出售汽油30次,共获取人民币10545元;
6.2019年6月7日至2020年3月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路边向杨某某出售汽油22次,共获取人民币4030元;
7.2019年6月9日至2020年2月1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路边向吕某某出售汽油40次,共获取人民币6555元;
8.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2月2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路边向代某某出售汽油11次,共获取人民币1815元;
9.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路边向马某甲出售汽油1次,获取人民币165元;
10.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刘某甲家楼下向刘某甲出售汽油10次,共获取人民币1650元;
11.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路边向刘某乙出售汽油34次,共获取人民币5560元;
12.2019年7月18日至2020年2月1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路边向孔某某出售汽油8次,共获取人民币2400元;
13.2019年7月28日至2020年3月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路边向某某乙出售汽油6次,共获取人民币1390元;
14.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2月2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路边向萨某某出售汽油19次,共获取人民币6085元;
15.2019年8月28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路边向马某乙出售汽油21次,共获取人民币3450元;
16.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12月2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路边向于某某出售汽油12次,共获取人民币2000元;
17.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苏家屯区碧桂园**区**号楼楼下向张某丙出售汽油1次,获取人民币165元;
18.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苏家屯区碧桂园**区**号楼楼下向郭某某出售汽油1次,获取人民币170元;
19.2020年1月23日、2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路边先后两次向李某某出售汽油,共获取人民币600元。
以上被告人张某甲出售成品油的金额共计人民币583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指认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某某乙、白某某、吕某某、刘某乙、于某某、代某某、马某乙、杨某某、孔某某、李某某、任某某、许某某、闫某某、萨某某、张某乙、马某甲、张某丙、郭某某手机截图、亲笔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某某乙、白某某、吕某某、刘某乙、于某某、代某某、马某乙、杨某某、孔某某、李某某、任某某、许某某、闫某某、萨某某、张某乙、某某甲、马某甲、张某丙、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辽宁福爱尔油气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刘某甲、杨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岚
检察官助理:樊迪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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