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静兰,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11月一天凌晨开始,被告人张某甲受张某乙(另案处理)指使,先后三次驾驶车牌为粤L*****的小车,从本市**镇地下停车场出发,去到**镇地下停车场,从一辆小车上把香烟搬到其的粤L*****的小车上后,开车回到**镇地下停车场停放,后再由张某甲、张某乙驾车将香烟运到**镇**路附近交给他人。2019年12月20日6时许,张某甲驾驶上述车牌为粤L****的小车,再次从**镇地下停车场出发,去到**镇地下停车场,从一辆小车上把21箱香烟搬到其的小车,开回到**镇地下停车场停放。当日17时许,张某甲到地下停车场,准备开车运送香烟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车上的香烟1050条(约价值12.6万元)。经鉴定,上述香烟均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香烟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张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香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德明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盘3张)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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