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21994********,汉族,大学文化,系武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桥**号**栋**单元**室,住襄阳市襄城区**路**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赵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郭某某(另案处理)得知:郭某某在**网站上通过虚拟用户“木头**”、“实战**”经营证券投资咨询的业务,收入可观。随后,郭某某将“实战**”账号送给张某甲。经与**网站客服人员黄某某联系后,张某甲注册成立了武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用于与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科技公司,另案处理)合作。2015年10月,张某甲以武汉**公司名义与福建**科技公司、福建**投资咨询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公司,系福建**科技公司股东)签订合作协议,武汉**公司担任“**在线”网络会员服务平台上“**圈圈子”的营销推广管理方(成为圈子“圈主”),昵称:“**”,负责该圈子的维护和推广。圈主可以通过博客打赏、博客评选、向圈主提问等多种方式收取用户虚拟鲜花。**的网络用户通过向圈主支付鲜花进入圈子,每月价格为5288朵鲜花(价值人民币528.8元),后期慢慢涨至每月588.8元、688.8元、738.8元。武汉**公司通过圈子论坛、网络直播室向圈子成员提供股市大盘分析、个股点评、个股推荐。圈子收取的服务费由**网站与武汉**公司平分。每月由**网站对收取的服务费进行统计,武汉**公司向福建**科技公司开具发票,**将服务费分成打到武汉**公司的银行账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鄂证监函[2019]404号)湖北证券局关于武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案的行为性质认定:武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网络会员服务平台上开设VIP圈子,通过公司**张某甲为圈子成员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并收取服务费用,符合证券投资咨询的行为特征;武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其**张某甲在未获得中国证券会的许可,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开展投资咨询业务,其行为构成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经湖北荆松会计师事务所对武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会计账务鉴定:2015年9月至2019年9月,武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过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非法经营额为4,042,273.31元,张某甲个人非法所得484,418.55元。
案发后,张某甲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84,418.55元。另其家属预交罚金968,837.1元,主动上缴利用违法所得购买的奔驰小轿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指定管辖决定书、会计凭证、会计账本、银行交易明细、**网页截图、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直播数据摘录打印、缴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邓某某、张某乙、胡某甲、徐某某、胡某乙、刘某某、郑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湖北荆松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湖北中新科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4.搜查证及搜查笔录;5.讯问视频、直播及后台数据视频光盘;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武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经营平台,未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通过网络平台向股民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收取大额服务费,以达到非法牟取暴利的目的,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东平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路**苑**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520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光盘5张。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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