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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行医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5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2326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夏天,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位于凤阳县**镇**村**队**号的家中开设诊所。2020年1月25日,凤阳县**委员会下发的凤卫医(2020)14号文件通知,要求全县村卫生室停止接诊发热病人及个体诊所停诊,被告人张某甲在接到通知后仍私自接诊。2020年1月25日,凤阳县**镇居民潘某甲感冒到张某甲的诊所就诊,张某甲给其开具相关感冒药,1月26日,潘某甲发热后再次来到张某甲诊所,测量体温为37.6度,张某甲为潘某甲打了退烧针,未向相关部门反映该情况。在**村村干部上门要求张某甲关门停止接诊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月29日晚继续接诊潘某甲。2020年2月2日潘某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确诊之前潘某甲多次外出并于2020年1月26日、27日参加宴席,共造成72名密切接触者被隔离观察,72人中无确诊新型冠状病毒病例。

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潘某甲、唐某某、潘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擅自接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琪琪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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