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0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组,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村**号**楼**房。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及医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和**号开设诊所非法行医。经查,张某甲于2013年1月24日和2013年4月10日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号**楼房内非法行医,被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2019年9月28日,张某甲又在其租赁的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室内给患者刘某某等人看诊时,又被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查获,后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和违法所得人民币74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2019年12月16日,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6 月 2 日10时许,海口东车站派出所民警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公寓旁抓获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张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彩玉
书 记 员:王海燕
2020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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