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012000********,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1日,“小某某”(身份待核实)安排被告人张某甲将其从向某某(身份待核实)处购买的毒品运送至道真县城,张某甲在“小某某”的指示下,在凯里市北京东路苹果山小区1至3号停车场入口处旁的黑色塑料管内拿到向某某放置在此处的装有毒品的一红色硬遵义烟盒,张某甲将此烟盒放在其从租车行租赁的一辆车牌号为贵HE****的轿车副驾驶座位的靠背后面,当日17时许,张某甲开车载着张某丙从凯里市出发前往道真,21时许,当二人到达道真自治县上坝乡高速路收费站时遇到正在开展查缉毒品的执勤民警,张某甲见状后驾车冲撞作为车障的执勤车辆逃跑,途中,张某甲将装有毒品的烟盒交给张某丙,张某丙将其扔出了车外,张某甲驾车逃匿至道真县城河滨路段时被抓获。后道真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道真县上坝乡八一村高速路收费站至县城方向约300米处找到了被扔掉的毒品嫌疑物,经称量,共计28.5克,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其中19.57克毒品嫌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6.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依法扣押的毒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张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提取、称量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毒品仍受雇帮忙他人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冉陆钗
检察官助理 唐竣钦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