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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汉族,文盲,出生地安徽省阜南县,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乡**村**组**号,居住证所在地广东省南澳县**镇**路**,现暂住广东省南澳县**镇**村**。因无证开采海砂,于2017年11月20日被南澳县国土资源局处以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无证开采海砂,于2018年10月17日被南澳县国土资源局处以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并处罚款人民币6680元;因无证开采海砂,于2019年11月1日被南澳县自然资源局处以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无证驾驶,于2018年9月1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南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9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南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南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采矿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起,被告人张某甲在无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南澳县云澳镇海岸区域沙滩多次非法开采海砂进行销售,并于2017年11月14日、2018年10月17日、2019年11月1日被南澳县自然资源局(原南澳县国土资源局)处以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轮车一辆、铁锹两支;

2.书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照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南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土石方测算报告、砂检验报告、价格评估报告;

3.证人林某甲张某乙林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由南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南澳县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且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张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子峰

                              2020年4月8日

附注事项:

1.本案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3卷,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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