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021975********,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村委会**村**巷**号,地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那龙河合山水厂吸水口上游河段约200米处经营砂场,擅自组织人员及安排抽沙船等工具从砂场旁边河道中抽取河砂,并将非法开采的河砂对外出售牟利。被告人郑某某受张某甲雇请负责管理涉案砂场,具体负责联系抽砂船进场抽砂、安排砂场工作人员、登记卖砂数及收取卖砂款等工作。涉案砂场通过对外售卖河砂共获利约40万元,被告人郑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将其中377500元卖砂款通过银行转账交给洪某某(另案处理)。2015年5月24 日,阳江市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水务局、合山镇府组成联合执法队对涉案砂场进行执法检查并查封该砂场。经阳江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对该砂场堆放点的河砂进行测量,堆放的河砂体积为2518立方米。经阳江市阳东区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2518立方米的河砂总值人民币138490元。

2019年12月8日19时许,在广东省东莞市**镇**路**集团附近**美食坊,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另案处理的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敖某甲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银行流水、现场指认照片、《关于那龙河合山段合山水厂上游河段采砂有关情况的说明》、阳江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测量结果、砂物理性能检验报告、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等书证;6.刑事判决书、人员基础信息表、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广通

2020年4月16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敖某甲、钟某某、林某某、黄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敖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蓝某某、谭某某、徐某某、李某某。

    4.辩护人容振强,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