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村**号,现住**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于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西旺村承包地内非法采砂共计8292.3立方米。被告人张某甲单独或经陈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将其中2329.1立方米砂分别出售于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价值共计人民币195404元。经鉴定,剩余5963.2立方米砂价值人民币536688元。被告人张某甲非法采砂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732092元。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副本、土地承包协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13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泰安高新区北集坡街道西旺村附近非法采矿案地块勘测定界报告书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卫星影像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东
检察官助理张静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05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