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寿县涧沟镇**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管如雷,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寿县涧沟镇**村, 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寿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凤台县焦岗湖镇**村,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保险诈骗罪、被告人管如雷、王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并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9日将该案退回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2月23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保险诈骗罪
2017年1月20日14时许,张某乙(另案处理)酒后驾驶其皖NZ****号轿车在寿县涧沟镇龙头村发生单方事故,车辆损毁严重。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管如雷、王某某先后到场,张某乙、张某甲、管如雷共同指使王某某冒充驾驶员报警和拨打保险公司电话,由王某某顶替张某乙逃避酒后驾驶责任、骗取保险金。经张某乙同意,2017年3月3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淮南分公司将保险理赔款88622元汇入淮南润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账户,支付了张某乙汽车维修费用。
2、 非法采矿罪
2014年10月至2016年夏,被告人张某甲与管宇(已判决)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淮河寿县方圩段禁采区盗采河砂销售,共计盗采河砂14600吨,非法获利11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等人证言、同案人张某乙、管宇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代表毛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管如雷、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寿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管如雷、王某某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管如雷、王某某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管如雷系漏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滨滨
附:1.被告人张某甲、管如雷、王某某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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