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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骗取贷款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6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现住朝阳市双塔区**小区**号楼**,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6月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白塔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0年12月至2013年6月期间多次采取借用他人名义、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财物报表等手段,在朝阳市农村合作信用联社骗取贷款共计1295万元。截至2020年6月3日,上述贷款欠本金1100万余元,欠利息近1300万元,工作人员多次进行催收仍未清偿,给朝阳市农村合作信用联社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4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借用朝阳市豪德广场万顺通物资经销处的名义、虚构贷款用途,在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骗取贷款200万元,该笔贷款于2012年3月30日到期,偿还本金0.15元,未偿还利息,截至2020年6月3日,欠本金1999999.85元、利息254万元。

2、2011年7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借用朝阳市众诚物资经销处的名义、虚构贷款用途在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骗取贷款100万元,该笔贷款于2013年7月13日到期,偿还本金15万元、利息1000元,截至2020年6月3日,欠本金85万元、利息109万元。

3、2011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借用朝阳市众诚物资经销处的名义、虚构贷款用途在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骗取贷款100万元,该笔贷款于2013年9月22日到期,未偿还本金及利息,截至2020年6月3日,欠本金100万元、利息124万元。

4、2011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借用朝阳市豪德贸易广场鑫源供暖所的名义、虚构贷款用途在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骗取贷款195万元,该笔贷款于2012年12月28日到期,偿还本金736.4元、利息223362.75元,截至2020年6月3日,欠本金1949263.6元、利息246万元。

5、2010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借用宿某某名义、虚构贷款用途在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他拉皋信用社骗取贷款50万元,现该笔贷款已还清。

6、2010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借用张某丁名义、虚构贷款用途在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他拉皋信用社骗取贷款50万元,该笔贷款于2012年12月26日到期,未偿还本金,偿还利息100000元,截至2020年6月3日,欠本金50万元、利息15652743.67元。

7、2011年1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借用朝阳市豪德广场德晟物资经销处的名义、虚构贷款用途在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骗取贷款150万元,该笔贷款于2011年12月24日办理展期至2013年1月20日到期,偿还本金350080.01元、利息267341.37元,截至2020年6月3日,欠本金1149919.99元、利息1275583.81元。

8、2011年1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借用朝阳市豪德广场国文物资经销处的名义、虚构贷款用途在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骗取贷款150万元,该笔贷款于2011年12月20日办理展期至2013年1月20日到期,偿还本金350080.01元、利息267341.37元,截至2020年6月3日,欠本金1149919.99元、利息1275583.81元。

9、2011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借用张某丁名义、提供虚假的保证人、虚假企业财务报表,在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克信用社骗取贷款50万元,该笔贷款于2013年11月24日到期,偿还本金100元、利息51130元,截至2020年6月3日,欠本金499900元、利息546104.12元。

10、2012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借用彭某某名义、虚构贷款用途,在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克信用社骗取贷款50万元,该笔贷款现已还清。

11、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借用张某戌名义、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的保证人(朝阳市众诚物资经销处)企业财务报表,在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克信用社骗取贷款50万元,该笔贷款于2015年6月22日到期,未偿还本金,偿还利息235288.55元,截至2020年6月3日,欠本金50万元、利息288556.45元。

12、2010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借用朝阳市豪德广场万顺通物资经销处的名义、虚构贷款用途,在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克信用社骗取贷款100万元,该笔贷款于2013年12月22日到期,偿还本金100元、利息53817元,截至2019年5月9日,欠本金999900元、利息1113390.07元。

13、2013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借用朝阳市友帮物资商行的名义、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的保证人(朝阳市众诚物资经销处)企业财务报表,在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克信用社骗取贷款50万元,该笔贷款于2015年4月27日到期,偿还本金100元、利息24550.03院,截至2020年6月3日,欠本金499900元、利息513070.43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情况说明、贷款档案、保证合同、借款合同、支取凭证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宿某某、张某丁、张某戊、孟某某、胡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修俊

检察官助理:董雪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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