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等罪)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公安分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黑)张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报请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8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2年年初,黄某甲(已判刑)刑满释放后,与文某甲、“小某某”合作,在下洋镇合伙经营包装辣椒的竹箩筐生意。黄某甲为了在下洋镇推销其经营的竹箩筐,先后召集了王某甲(已判刑)、陈某甲(已判刑)、陈某乙(已判刑)、黄某乙(已判刑)、张某乙(已判刑)和文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充当打手,开始通过威胁、恐吓、暴力打砸等方式控制下洋镇竹箩筐销售生意。2005年开始,由于下洋镇的香蕉、辣椒等农产品全部改为使用纸箱进行包装,为了适应市场发展需要,黄某甲在下洋镇墩尾村成立了**纸箱销售部,开始经营纸箱销售生意。为了进一步拉拢其手下,黄某甲将其纸箱经营中的部分股份分给王某甲、张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黄某乙、王某乙(已判刑)、王某丙(已判刑)、文某丙(已判刑)以及黄某丙(另案处理)、黄某丁(已判刑)、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利用合股的关系将上述人员吸收到其组织中,形成一个较为稳定的团伙结构。该团伙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组织纪律和行为规则:一是成员要听黄某甲的指挥,积极听从组织的安排去大胆做事;二是团伙成员只有经黄某甲同意才能使用枪支;三是做事要保密,以免被公安机关发觉;四是组织成员不准吸毒以免影响做事,一旦发现组织成员有吸毒则立即开除待戒毒后再重新吸收;五是团伙兄弟之间做事要老实,不能自私。

为了获取更多的资金来源,自2003年起黄某甲还纠集王某甲、黄某戊(已判刑)、夏某某(另案处理)、文某丁(另案处理)在下洋镇各个村开展雷歌戏时到戏场设立“鱼虾蟹”赌场,2010年起,黄某甲又与王某甲、张某乙、杨某某(已判刑)、黄某乙合股,租用张某丙(已判刑)的楼房开设“牌九”、麻将赌场,以此大肆收敛资金。2012年间黄某甲又在墩尾村成立了**化肥销售部,2012年至2014年期间黄某甲安排文某戊(已判刑)负责化肥销售及记账,后由黄某己(已判刑)负责该部分的销售经营,随后又利用下洋镇政府干部文某己(另案处理)的保护,与黄某戊和文某己一起合股经营**环保砖厂,通过化肥和砖厂的生产经营积累更多的资金。

从2002年开始到2017年期间,该组织逐步形成了以黄某甲为组织领导者,王某甲、张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文某丙、黄某丁为主要骨干成员,王某乙、王某丙、黄某己、黄某戊、黄某乙、文某庚(已判刑)、文某辛(已判刑)、杨某某、文某戊、被告人张某甲为一般成员,结构层次较为明晰,分工较为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下简称黄某甲组织),该组织为了垄断下洋镇竹箩筐和纸箱市场,有组织地实施了强迫交易、放火、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黄某甲组织还肆意在下洋镇对群众寻衅滋事、随意毁坏群众财物以及开设赌场。“哥娘海”的组织恶名在徐闻县下洋镇范围内对一般群众形成了强力的威慑和控制心理,当地群众及外来收购辣椒、香蕉的商人敢怒不敢言,黄某甲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强迫交易罪

 自2003年以来,黄某甲为牟取暴利,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垄断控制徐闻县下洋镇包装辣椒用的竹箩筐和包装辣椒、香蕉用的纸箱销售市场近十四年时间之久,强行按照单价高于市面正常价格1-2元左右将竹箩筐、纸箱推销给下洋镇各个收购点老板。在垄断竹箩筐、纸箱销售市场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商户没有向黄某甲组织购买竹箩筐或者纸箱,黄某甲就指示该组织成员到商户的收购点进行威胁、打砸,导致商户因受到暴力胁迫而不得不购买竹箩筐或者纸箱,通过这些暴力手段,黄某甲组织垄断了下洋镇的竹箩筐和纸箱交易,在下洋镇收购农产品的其他商户即使没有受到黄某甲的威胁,但迫于其在下洋镇的影响力都不得不向黄某甲购买纸箱。被告人张某甲参与的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2年12月15日,被害人林某某、戴某某去到徐闻县下洋镇姑仔村的李某某处收购辣椒,陈某乙和被告人张某甲去到该收购点,要求林某某必须要向他们购买竹箩筐,当时林某某等人因为自己有自带的竹箩筐使用而拒绝向陈某乙、张某甲购买辣椒。二人遂威胁林某某等人称“如果不向其购买竹箩筐以后就不用做生意了”,而林某某等人则没有理会,继续在收购点收购农产品。到了下午18时许,林某某雇佣了车牌号为赣C5****的运货车为其运送果菜,当车辆行至曲界镇三河村路段时,张某甲和陈某乙则驾驶摩托车向货车迎面驶来,并向货车的前挡风玻璃投掷石块,导致车辆挡风玻璃破裂,坐在车内的陈某丙也被石头砸中当场昏迷。经徐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丙右胸部乳头上见4×1.5cm2-皮挫伤·局部,其伤情为轻微伤。

(二)被害人黄某庚因为没有向黄某甲购买竹箩筐和纸箱而受到黄某甲组织的多次骚扰。2004年期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陈某乙发现下洋镇后村黄某庚的收购点使用了外地老板自己带来的竹箩筐遂告知黄某甲,黄某甲指示二人去恐吓黄某庚,王某甲、陈某乙遂带领被告人张某甲去黄某庚的收购点后,先用语言威胁、恐吓黄某庚必须向黄某甲购买纸箱,黄某庚与其进行争辩,王某甲、陈某乙、张某甲遂踢翻黄某庚店内的竹箩筐后离开现场。2007年12月的一天,黄某乙和黄某丙驾驶摩托车去到黄某庚的收购点,踩踏黄某庚收购点的纸箱,砸坏收购点内的磅秤,当梁某某上前阻挡时,被二人用纸箱砸伤。黄某庚报案后,派出所民警将黄某乙和黄某丙带走,当天晚上,黄某甲又指使他人威胁黄某庚与黄某乙等人和解,黄某庚害怕,只能接受黄某乙1000元的赔偿。黄某庚由于多次受到黄某甲集团的骚扰,遂不得不向黄某甲组织购买竹箩筐和纸箱。

三、故意伤害罪

2004年12月6日上午,被害人文某壬与邓某某、郑某某等人在没有让股给黄某甲并未经黄某甲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下洋镇圩区市场附近开设赌场,黄某甲发觉后,就亲自带领组织成员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张某丁、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前往殴打文某壬,被告人张某甲持长木凳板将文某壬右手臂殴打致骨折,同时,黄某甲、王某甲、陈某乙、张某丁等人也围殴文某壬致使其身体多处受伤。文某壬被打昏迷后,黄某甲等人才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文某壬被人打伤头部,同时右尺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黄某辛、张某戊、郑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丙、林某某、黄某庚、文某壬等的陈述;

4.同案人黄某甲、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黄某乙、张某乙、王某乙、王某丙、文某丙、杨某某、黄某戊、黄某己、文某庚、文某辛、文某癸、文某戊、黄某丁等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徐闻县公安局法医学门诊检验报告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其他辨认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参加黄某甲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建议判处一年四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嫌强迫交易罪,建议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嫌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合并执行三年三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欧阳嘉莹

                                 2020年12月31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材料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