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8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住**镇**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住**镇**村。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住**镇**村。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923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住**镇**村 **组**号。
以上四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郭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约从2019年开始,被告人张某甲作为组长,以本市**镇**社区**街**房为窝点,先后为组员被告人李某甲、郭某某、杨某某以及余某某、唐某某、黄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多次提供食宿等帮助,利用微信等工具实施网络交友诈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实施诈骗的个案:
(一)从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张某甲使用微信(微信号a130585730****)添加被害人陈某某为好友,随后张某甲冒充女性,以发展男女朋友为名取得陈某某信任。后张某甲以母亲没钱看医生、没钱买手机为由,多次向陈某某索要钱财。陈某某信以为真,先后向张某甲转款共计3900元。
(二)从2019年12月开始,被告人张某甲使用微信(昵称为“天不**”)添加被害人梁某某为好友,随后张某甲冒充女性,以发展男女朋友为名取得梁某某信任。后张某甲以没路费、治病没钱为由,多次向梁某某索要钱财。梁某某信以为真,先后向张某甲转款共计1800元。
另查明,经统计,经被告人张某甲指认,昵称“天不**”的微信号诈骗金额共计6520元,微信号为wwu888****的微信诈骗金额共计1330元,微信号为a130585730****的微信诈骗金额共计3900元。
二、被告人李某甲实施诈骗的个案
(一)从2020年3月开始,被告人李某甲使用微信(昵称为“拾荒的**”)添加被害人蒋某某为好友,随后李某甲以发展男女朋友为名取得蒋某某信任。后李某甲以没生活费为由,向蒋某某索要钱财。蒋某某信以为真,先后向李某甲转款共计1000元。
(二)从2020年1月开始,被告人李某甲使用微信(昵称为“拾荒的**”)添加被害人谢某某为好友,随后李某甲以发展男女朋友为名取得谢某某信任。后李某甲以没生活费为由,向谢某某索要钱财。谢某某信以为真,先后向李某甲转款共计1000元。
(三)从2020年3月开始,被告人李某甲使用微信(昵称“时光**”)添加被害人孙某某为好友,随后李某甲以发展男女朋友为名取得孙某某信任。后李某甲以充话费、要路费为由,向孙某某索要钱财。孙某某信以为真,先后向李某甲转款共计430元。
(四)被告人李某甲使用微信(昵称“时光**”)添加被害人杨某乙为好友,后李某甲以发烧为由,向杨某乙索要钱财。杨某乙信以为真,2020年3月向李某甲转款共计200元。
(五)从2020年4月开始,被告人李某甲使用微信(昵称“时光**”)添加被害人李某乙为好友,随后李某甲以发展男女朋友为名取得李某乙信任。后李某甲以没车费为由,多次向李某乙索要钱财。李某乙信以为真,先后向李某甲转款共计1105元。
另查明,经统计,经被告人李某甲指认,昵称为“时光**”的微信号诈骗金额共计3200元,昵称为“拾荒的**”的微信号诈骗金额共计2900元。
三、被告人郭某某实施诈骗的个案:
(一)从2020年1月开始,被告人郭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为“不忘**”)添加被害人张某乙为好友,随后郭某某以发展男女朋友为名取得张某乙信任。后郭某某以讨要心意红包、生病、没有生活费为由,多次向张某乙索要钱财。张某乙信以为真,先后向郭某某转款共计942.54元。
(二)从2020年2月开始,被告人郭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为“不忘**”)添加被害人何某某为好友,随后郭某某以发展男女朋友为名取得何某某信任。后郭某某以充话费、生病打针为由,多次向何某某索要钱财。何某某信以为真,先后向郭某某转款共计385.34元。
(三)从2020年1月开始,被告人郭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不忘**”)添加了被害人潘某某为好友,随后郭某某以发展男女朋友为名取得潘某某信任。后郭某某以借钱为由,多次向潘某某索要钱财。潘某某信以为真,先后向郭某某转款共计470.9元。
(四)从2020年3月开始,被告人郭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为“不忘**”)添加了被害人郑某某为好友,随后郭某某以发展男女朋友为名取得郑某某信任。后郭某某以没钱交房租、生病住院为由,多次向郑某某索要钱财。郑某某信以为真,先后向郭某某转款共计2670元。
另查明,经统计,经被告人郭某某指认,昵称为“不忘**”的微信号诈骗金额共计5749.17元。
四、被告人杨某某实施诈骗的个案:
(一)从2020年5月开始,被告人杨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为“**”)添加被害人李某丙为好友,随后杨某某取得李某丙信任。后杨某某以要见面没车费、给爷爷留生活费、要医药费为由,向李某丙索要钱财。李某丙信以为真,向杨某某转款共计1200元。
(二)从2020年5月开始,被告人杨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为“往后**”)添加被害人李某丁为好友,随后杨某某取得李某丁信任。后杨某某以要见面没车费为由,向李某丁索要钱财。李某丁信以为真,向杨某某转款共计400元。
另查明,经统计,经被告人杨某某指认,昵称为“**”的微信号诈骗金额共计1600元;昵称为“往后**”的微信号诈骗金额共计2583.2元。
2020年6月17日0时许,东莞市公安局根据侦查线索经侦查在东莞市**镇**社区**街**502房抓获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郭某某、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5部、银行卡9张;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郭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电子证据:电子卷宗、手机恢复数据等光盘9张、U盘1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郭某某、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明军
2020年12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等4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8册(含光盘9张、U盘1个)和检察卷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涉案物品清单1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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