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检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镇**村**号。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绛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绛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左右,田某某(另案处理)安排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崔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绛县**镇*村李*耕地附近实施盗墓,从一座墓葬内盗挖出三件青铜器,崔某某将盗挖出的青铜器全部带走。2019年7月12日经山西省**交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墓葬为西周时期墓葬,被盗墓葬在“雎村墓地”保护范围内。
同时查明:2012年后半年,田某某伙同来某某(已故)安排张某某等人在襄汾县赵康镇焦村文某某耕地及董某某耕地附近实施盗墓,盗掘三座墓葬,共盗挖出青铜器十余件,张某某将盗挖出的青铜器带走并交给田某某处理。2019年7月12日经山西省**交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墓葬均为两周时期墓葬。
2013年后半年,张某某伙同石二磊等人在泽州县高都镇大南社村武某某家耕地附近实施盗墓,从一座墓葬内盗挖出五件青铜器,后田某某、王某某以30多万的价格将五件青铜器买走。2019年11月27日经山西省**交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墓葬为两周时期墓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田某某、郭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涉案墓葬鉴定报告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捷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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