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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13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青岛**技术开发区澳柯玛职工,现住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澳柯玛公寓1号楼602室(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镇**村**号)。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张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骑自行车至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学院“东单元居民楼,该从后窗爬入东单元楼102室被害人谷某某家中,盗窃卧室柜子内的现金1000元。

2、2017年3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至某学院东单元居民楼102室被害人谷某某家中,盗窃客厅茶几上的标有“某学院”字样的手机环两个。

3、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至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医院*号楼*楼楼梯口处,盗窃被害人薛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自行车一辆(无法鉴定)。

4、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骑自行车至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头里小区被害人李某甲经营的小卖部,撬窗进入小卖部盗窃床头箱子内的现金人民币2500元。

5、2017年4月4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骑自行车至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公寓被害人刘某甲经营的福利彩票店,转锁进入店内,盗窃收银台内的现金200余元,后以同样的方式进入隔壁被害人唐某某经营的理发店内,盗窃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700余元。

6、2017年4月16日至17日,被告人张某某骑自行车至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号被害人韩某某经营的某店,转锁进入该店,无任何物品被盗;后又至该处28号被害人吕某某经营的某火烧、某面店,转锁进入该店,盗窃现金人民币300余元。

7、2017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骑自行车至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某号被害人刘某乙经营的“焦点”美发店,无任何物品被盗;后被告人张某某又至该处131号被害人石某某经营的某美发店,转锁进入后盗窃收银台上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黄岛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华硕牌笔记本价值人民币433元。

8、2017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骑自行车至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被害人范某某经营的“某公社”饭店,转锁进入后盗窃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800元人民币。

9、2017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骑自行车至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村**号被害人李某乙家中,无物品被盗。后用李某乙家中该水井压杆院内东租客们门锁撬开,进入屋内,无任何物品被盗。

10、2017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骑自行车至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被害人丁某某经营的“某”家常菜馆,盗窃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500余元人民币。

11、2017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骑自行车至青岛市开发区某一期某甲-被害人翟某某经营的“某”饭店内,转锁进入店内盗窃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200余元人民币;后被告人张某某向东至被害人辛某某经营的“某”羊汤馆,转锁进入店内盗窃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200余元人民币;后该被告人张某某向南行至被害人史某某经营的“某”超市,转锁进入店内盗窃店内收银台的现金270余元、玻璃柜台内假币100元及软中华香烟2盒,经鉴定香烟价值人民币1400元。

12、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至青岛市开发区某花园小区大门南侧忆某城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某”店,转锁进入店内盗窃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250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盗窃12次,其中入户盗窃3次,未遂3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87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谷某某、薛某某等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伟

代理检察员赵甜甜

2017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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