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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未检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张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42000********,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宾川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于2019年10月8日申请对被告人张某做精神病鉴定,2019年10月25日鉴定完毕送至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张某和欧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在宾川县**镇黑树龙潭盗窃一辆红白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该车无法作出鉴定。

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张某和欧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在宾川县**镇宾居村委会西埠门旁将杨某某停放的一辆价值3363元的铃木牌FW100女士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该车已被失主自行找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失主陈述、现场辨认等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杨彦燕

检察员:  

龚晓娟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6615****。

2、随案移送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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