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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公开版)_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张某盗窃案)

吉青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住鄢陵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4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2月1日,在吉安市青原区城区的停车场地,被告人张某采取用螺丝刀划痕砸烂小车车窗玻璃和破坏收银台抽屉锁的方式实施盗窃,具体有:

1.2020年1月27日22时许,在怡心园小区,砸烂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该处的赣DL****长安牌SUV车窗玻璃,从该车中央扶手处窃得100元泰铢。

2.2020年1月28日11时许,在乐活酒店附近,砸烂被害人欧阳某停放在该处的赣D1****小车玻璃,未窃得财物。

3.2020年1月31日3时许,在金锣湾酒店停车场,砸烂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赣D2****雪弗兰牌SUV的车窗玻璃,从该车中央扶手箱内窃得现金人民币300余元和硬盒中华牌香烟2包。

4.2020年1月31日5时许,在吉安火车站停车场,先后砸烂停放在该处的被害人魏某某的赣DW****福特牌SUV、温某某的晋A2****大众牌轿车、万某某的赣D0****现代牌轿车车窗,均未窃得财物。

5.2020年1月31日18时许,在被害人刘某乙经营的海天旅社内,撬开收银台抽屉锁,窃得现金人民币400元。

6.2020年2月1日22时许,在海天旅社后面的巷子内,砸烂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力帆小车车窗,未窃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甲、郭某某、刘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6.被告人张某的智力状况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书;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安平

2020年6月8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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