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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2951,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号,现住址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村委**村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张*开私家车到铁山港区营盘镇**村委会**村**路与**路交汇处邓****水果店”门前的路边等搭客,走到水果店门前发现一凳子上有一条蓝色短裤,其拿起时发现有现金人民币,而且周围没有其他人,即迅速将该短裤口袋里的2000元人民币现金放进自己口袋,再将裤子丢弃到旁边,离开现场并搭客前往北海市。当天张*用该2000元人民币现金跟他人兑换成微信资金,用于个人还车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证人证言;三、勘验、检查笔录;四、鉴定结论;五、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邝永博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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