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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河南省虞城县*****336,因涉嫌盗窃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于2019年11月份、12月份,利用事先获取的金**(被告人张*的同事)的手机密码及支付密码,多次共盗取其微信、支付宝上的钱,共计8888.12元,用于偿还网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金**的陈述;

3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她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登录她人的微信及支付宝账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武

检察官助理:徐桂芳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张*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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