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现住凌海市**乡**村**号,2008年8月26日因盗窃罪被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月。2012年4月18日因盗窃罪被凌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3年1月31日因盗窃罪被凌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10月19日被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7年10月20日被凌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8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由凌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0时30分,被告人张某某来到凌海市**镇**村,见村中张某甲家大门未锁进入院内从窗户进入屋里,在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张某甲弟弟张某乙发现并将其控制,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照片;6.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曾强
助理检察官:王甜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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