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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8〕1203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开发区**村居委会**岗作业区**部宿舍**号。2007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22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6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9月24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去到本市天河区华南师范大学**校区**区田径场内,趁被害人袁某某不备,将其放在田径场跑道旁架子上的一个双肩包盗走,包里有华为手机一部、金士顿u盘一个、耳机一个、眼镜一副(以上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866元)及现金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视频截图、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价格鉴定结论书;

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岑  杰  

                                2018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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