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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_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弓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乡**村**号,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乡**村**号,系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窜至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乡南雪梅村8组**畜牧养殖场,将被害人纪某某家的铁制玉米笼子卖给同村村民王某,获得赃款人民币400元,经鉴定:铁制玉米笼子价值人民币500元。

2019年2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乡南雪梅村8组**畜牧养殖场,翻越养殖场的大门进入养殖场内,将被害人纪某某家西侧仓房20余根木条盗走,用事先准备好的废旧电话线捆绑后运至家中用于烧火。

2019年2月16日夜间,被告人张某某窜至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乡南雪梅村8组**畜牧养殖场,用随身携带的锯条将养殖场大门的铁链子和锁锯断进入养殖场院内,将被害人纪某某家南侧空房内10余根角铁盗走,被告人张某某将角铁运至自己家中,后将角铁出售给流动商贩。

2019年2月中旬一天夜间,被告人张某某窜至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乡南雪梅村8组**畜牧养殖场,将养殖场大门打开后进入养殖场内,将被害人纪某某家西侧仓房内的铁梯子盗走,被告人张某某将铁梯子运至自己家中,后将铁梯子出售给流动商贩。

2019年2月下旬一天夜间,被告人张某某窜至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乡南雪梅村8组**畜牧养殖场,将养殖场大门打开后进入养殖场内,将被害人纪某某家西侧仓房内铁架子盗走,被告人张某某将铁架子运至自己家中,后将铁架子出售给流动商贩。

2019年2月下旬一天夜间,被告人张某某窜至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乡南雪梅村8组**畜牧养殖场,将养殖场大门打开后进入养殖场内,将被害人纪某某家的铁制狗笼子盗走,被告人张某某将铁制狗笼子运至自己家中,后将铁制狗笼子出售给流动商贩。

2019年2月末一天夜间,被告人张某某窜至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乡南雪梅村8组**畜牧养殖场,将养殖场大门打开后进入养殖场内,将被害人纪某某家的液化气罐、自行车盗走,被告人张某某将液化气罐、自行车运至自己家中,后将液化气罐、自行车出售给流动商贩。

2019年2月末一天夜间,被告人张某某窜至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乡南雪梅村8组**畜牧养殖场,将养殖场大门打开后进入养殖场内,将被害人纪某某家的两轮手推车、桌子等物品盗走,经鉴定:手推车价值人民币300元;桌子价值人民币40元。案后,手推车、桌子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被告人张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崔勇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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