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50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2018年5月26日因盗窃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9月27日因盗窃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1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25日晚上,被告人张某在永康市****区***村***号附近,盗走被害人林某的王力DM22-22J电瓶车1辆,价值800元。

2、2019年9月下旬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在永康市****区***村夜市,从一个流动卖小商品摊位盗得华为荣耀5A手机1只,价值100元。该手机现扣押在公安机关。

3、2019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在永康市**镇***村菜场,从被害人周某某肉摊店盗得硬币10元。

4、2019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在永康市**镇**村***路**号小店,徒手拉开店铺卷帘门,入店盗走被害人成某某放在饭盒的现金9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赃款915元、华为荣耀5A手机1只;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害人林某、周某某、成某某陈述;5.被告人张某供述,张某作案地点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红武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