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男,汉,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27011986********,无业,小学文化程度,住在新疆第五师塔斯海垦区****团**连**区**号,户籍所在地新疆第五师塔斯海垦区公安局**派出所。2019年10月30日,因盗窃罪被博乐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博乐市看守所。
前科:2017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7年11月刑满释放。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多次窜至博乐市建安小区4号楼3单元402室地下室,使用其自己的钥匙将门锁捅开,盗窃被害人任某某10瓶白酒。
2、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张某窜至博乐市鑫磊公司家属院2号楼2单元101室地下室,使用其自己的钥匙将门锁捅开,盗窃被害人樊某某11瓶及1盒蜂蜜。
3、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某窜至博乐市友谊路客运小区2号楼1单元2号地下室,使用其自己的钥匙将门锁捅开,盗窃被害人秦某某4件白酒。
4、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某窜至博乐市建安小区3号楼1单元302室地下室,使用其自己的钥匙将门锁捅开,盗窃被害人吉某某28瓶白酒。
5、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某窜至博乐市建安小区4号楼1单元501室地下室,使用其自己的钥匙将门锁捅开,盗窃被害人章某某42瓶白酒。
以上物品均以低价卖给罗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等人,全部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11月15日,由博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博市价认【2019】185号价格认定各类酒和盒装蜂蜜合计人民币976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被告人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的财物,价值976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月铭
2020年3月12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在博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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