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高新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徐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201968********,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路**号。2002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2003年11月1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女子监狱决定保外就医三个月,2004年7月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女子监狱决定保外就医六个月,2004年12月31日被继续保外就医六个月,2005年7月1日因涉嫌盗窃被白城市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收监。2006年5月2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决定保外就医一年。2006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2月4日因被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决定保外就医一年,2011年7月13日被继续保外就医一年。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3月6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2日因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上网追逃。2016年6月13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三中队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2016年6月24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同年8月8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0日因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上网追逃。2019年12月21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2019年12月25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3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流窜至大庆市开发区外包园B2号楼342办公室内,趁被害人孟某某(男,41岁)不在办公室之际,将孟某某放在衣服兜内的1985元钱偷走。
2、2011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流窜至大庆市环保局1510房间内,趁被害人华某某(女,55岁)不在办公室之际,将华某某钱包偷走,钱包内有人民币4000元。
3、2012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流窜至大庆市城乡规划局305办公室内,趁被害人杨某某(男,51岁)不在办公室之际,将杨某某放在办公室的衣服兜内的4000余元钱偷走。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实施盗窃三起,盗窃赃款共计人民币9985元。其中盗窃孟某某人民币1985元被被害人追回,其余赃款人民币8000元被张某某用于个人治病及日常花销。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2年3月5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员在大庆高新区服务外包园B2号楼保安室抓获,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后逃匿;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6月13日13时,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三中队民警在乌兰浩特市清真羊汤馆抓获,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后再次逃匿;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1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在白城市工人街小区内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出具的罪犯张某某情况说明等;
2.证人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孟某某、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云龙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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