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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速裁组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张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3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位于安顺市西秀区两六路永安驾校科目一第4考场大厅内,趁四下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杨某某、熊某某放置在考场大厅内的价值5605元的华为mate30pro和价值2640元的nova5pro两部手机盗走,盗窃得手后张某甲把被盗手机关机,电话卡取出丢弃,并将被盗手机转移至其姐夫严某某处,严某某离开现场。随后,公安机关在现场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熊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璨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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