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自报),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41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省**市**街**号院平房第**户。2006年12月12日因犯抢夺罪被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4日因犯抢夺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19日因犯抢夺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5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伙同“麻占勋”(另案处理)经密谋盗窃后去到**市**区**酒吧旁边**菜馆门口处时,看见被害人张某玲喝醉躺在**菜馆门口处睡觉,张某于是上前从张某玲口袋里将一台苹果XR手机(价值约6095.68元)扒走,接着张某又走到旁边张某玲的汽车处,从汽车的中控储物箱内盗走一台苹果7手机(价值约2272.6元)。2019年6月29日10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市**客运站内将张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张某玲的陈述,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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