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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1109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9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楼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于2019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4月13日06时许,在昆明市五华区**村**网城内,盗窃了被害人朱某某放于电脑桌子上的金色苹果6S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格为800元人民币,销赃挥霍。

2、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4月20日07时许,在昆明市五华区**路**网吧内,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放于电脑桌子上的金色oppoR9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格为500元人民币,销赃挥霍。

3、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5月31日06时许,在昆明市五华区**路**网咖内,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某放于电脑桌子上的蓝色金立M7手机一部及手表一块,经鉴定价格为手机价格为600元人民币,手表仍在进行鉴定中,手机被其销赃挥霍,手表被其遗失。

4、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6月9日06时许,在昆明市五华区****网吧内,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放于电脑桌子上的金色华为mate8手机一部,经鉴定价格为400元人民币。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将手机销赃挥霍。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5、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4月2日8时许,在楚雄州禄丰县**网吧内,盗窃了被害人代某某放于电脑桌上白色iPhoneX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格为6800元人民币,销赃挥霍。

6、被告人张某和沈某某(已判决)于2018年8月27日上午,在楚雄禄丰县**镇**网咖内,盗窃了被害人卜某某的Iphone6手机一部,经鉴定价格为2600元人民币,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失主。

7、被告人张某于2018年8月31日上午,在楚雄州禄丰县**镇**网吧内盗窃了被害人尹某某OPPOA59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格为700元人民币,销赃挥霍。

民警经过侦查发现被告人张某有盗窃嫌疑,于2019年6月10日16时许便衣工作时,在昆明市五华区**路**门口将被告人张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等四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物证、现场、人员等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12400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保亚萍

2019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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