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82********,汉族,小学毕业,无业,租住许昌市魏都区**街*号(户籍所在地:许昌市魏都区**街*号),因犯盗窃罪2009年8月27日被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强奸罪2012年1月9日被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15年5月18日被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11月22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10月1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4月25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2月1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9月30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张某到许昌市魏都区**路**医院家属院内,用事先准备的车钥匙将该家属院东楼东侧单元门口处被害人轩**停放的一辆金马牌电动车盗走,后张某将该电动车销赃后赃款自肥。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088元。
2、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张某到许昌市魏都区**路**家属院内,应事先准备的车钥匙将该家属院北院北楼东单元门口处被害人曹某某停放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张某将该电动车销赃后赃款自肥。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127元。
3、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某到许昌市魏都区**路**家属院内,用事先准备的车钥匙将该家属院6号楼东单元门口处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豪顺牌电动车盗走(因被害人无法提供型号等信息,无法认定价格),后张某将该车销赃后赃款自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轩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具有多次盗窃、累犯等量刑情节,并日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某某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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