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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刑检刑诉〔2018〕241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社。因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于2018416日依法对其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于2018428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0日中午12时20分,在长春市绿园区**镇**村**队,被告人张某使用剪葡萄枝的剪子将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架设的市一级有线电视光缆破坏,造成1060户居民信号中断23小时20分钟。2018年3月31日13时13分,被告人张某再度回到该地,使用钳子将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架设的市一级有限电视光缆剪断并偷走,造成1060户居民信号中断20小时17分钟。共中断43小时37分钟。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走的40米光缆价格为332元人民币,因需维修更换,该段光缆总长1402米,鉴定价格为120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董某某、邢某某、徐某某、肖某某、孙某某、马某、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省会市级网络设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魏琳

2018年8月3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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