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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张某立,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文盲,农民,住**市**城**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2020年4月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立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立以食用为目的,在本市**镇**村**楼自己家院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1455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立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才的证言;

3、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4、物证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立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立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邸玉玲                                  检察官助理:黄一鹤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立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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