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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等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现住洪洞县城内**站。 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洞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90********,汉族,高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广胜寺人,现住欢颜小区*号楼*单元***室, 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洞县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大槐树镇,现住洪洞县体育场南门县直机关一区*号楼*单元***室。 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洞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陈某某、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来到董某某的文风苑书画装裱店里给董某某介绍并注册了达飞云贷APP。董某某在APP上借款后,先后经过多次还款后,发现该APP贷款利息太高且不合理,加上其手头紧无力偿还,没能再还款,毛某便多次带领被告人薛某某、张某某等人到董某某的店里进行上门催收,经常在店里坐到晚上11点多才走,并扬言再不还钱就要锁董某某店门,直到还清所有借款为止。2017年后半年的一天,在张某的安排和指使下,薛某某和张某某在董某某的比亚迪车右后轮用铁链子锁住,董某某要开车外出时才发现,便自行用钢锯将锁子锯开,并给薛某某打电话询问此事,薛某某说,车就是我锁的,你要是再不还钱,我还要锁你的车,后被告人薛某某、张某某带着两名自称是北京鑫诚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催收人员到董某某的店里催要钱款。其后,这两名催收人员多次到董某某店里一待一整天,并对董某某进行滋扰、纠缠、恐吓、威胁。

2、2017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给吴某某介绍并注册了达飞云贷APP,吴某某在APP上贷款后,先后经过多次还款后,因借款利息、续期费、逾期费等费用太高,没有能力偿还。在公司张某要求员工想尽一切办法把钱收回来的安排和指使下,2018年腊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公司另外一人一起到吴某某的母亲贾某某家,对其进行滋扰、谩骂、扬言再不还钱,就要把吴某某的腿打断,之后拿着事先准备好的手喷漆来到吴某某家院墙外,往墙上喷涂“吴某某欠债不还”的红色字样,对吴某某进行恶意诋毁,给吴某某及其母亲贾某某心理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2018年8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把中间为吴某某的人证合照、周边为吴某某欠钱不还红色字样的海报拍成视频发给吴某某,对吴某某进行威胁、恐吓,催要钱款。

3、2017年9月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指示毛某对樊某某进行催款,毛某便电话联系樊某某,二人在电话里因还款时间问题发生争吵,毛某便同陈某某、刘某一起赶到樊某某所在的城内德庄火锅店门口,双方因还款时间问题发生争吵,毛某从自己的车后备箱里拿出一根棒球 ,陈某某也从毛某车的后备箱拿了一根纸制棒,随后薛某某、张某相继赶到,双方发生打架,致使樊某某、孙某某、杨某受伤住院。2017年10月15日,经洪洞县公安局大槐树派出所调解,毛某、陈某某等人赔偿樊某某、孙某某、杨某住院治疗所需医药费4000元。经鉴定,樊某某、孙某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4、2018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张某某经营的大健康家园店,介绍达飞云贷APP平台,后张某某注册了达飞云贷APP,后贷款17000元,连续倒换几个周期本金及利息,因借款利息、续期费、逾期费等费用太高,无力偿还。在公司负责人张某要求员工想尽一切办法把钱收回来的指使下,后被告人陈某某在2018年11月份去张某某**村家中,张某某母亲一个人在家,通过拍摄视频发给张某某,吓唬张某某让其还款;2019年1月份通过打电话、微信方式将“**村书记欠钱不还”海报发送给张某某,并扬言不还钱将开面包车到**村拿喇叭宣传、多次打电话等方式威胁、恐吓,催要钱款。

5、2016年11月左右的一天,崔某某通过朋友崔某认识洪洞达飞云贷上班的陈某某,后经陈某某介绍并注册了达飞云贷APP,通过APP借贷12000元,用款一年后,每个月继续归还本金和利息,2018年4月因借款利息、续期费、逾期费等费用太高,无力偿还。被告人陈某某多次通过上门催,每次去崔某某家中都向其发送家门口视频,还扬言威胁崔某某如果不还钱,就去新丽都学校找崔某某孩子、去崔某某单位找他坏其名声,后在被告人张某的安排下,给崔某某微信上发送尧都区律师函照片等方式威胁、恐吓,催要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陈某某、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薛某某在张某的安排指示下,多次辱骂、恐吓他人,并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陈某某、薛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陈某某、薛某某寻衅滋事犯罪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陈某某、薛某某现羁押于洪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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