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住陇川县章凤镇芒弄**弄**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寸某某,又名寸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住陇川县**镇**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经陇川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在陇川县星翌社区,陇川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7日重新报捕,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26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6********,傣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住陇川县城子镇**村民委员会**,因涉嫌偷越国境罪,经陇川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21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在陇川县星翌社区,陇川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7日重新报捕,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住陇川县章凤镇芒弄村委**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经陇川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告人寸某某、赵某某、闫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0时在被告人张某组织、指挥下被告人寸某某、赵某某从陇川县章凤镇芒弄村委会南多河堤偷越出境到缅甸走私木材。2020年5月11日4时许,被告人寸某某、赵某某从缅甸经陇川县章凤镇芒弄村委会南多河堤入境回到中国陇川县。
2020年5月11日18时许在被告人张某组织、指挥下被告人寸某某、赵某某从陇川县章凤镇芒弄村委会南多河堤偷越出境到缅甸走私木材。2020年5月12日6时许,被告人寸某某、赵某某从缅甸经陇川县章凤镇芒弄村委会南多河堤入境回到中国陇川县。
2020年5月29日22时在被告人张某组织、指挥下被告人寸某某、闫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从陇川县章凤镇迭撒村委会拉丙新寨卡点出境至缅甸走私木材。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闫某某、寸某某、李某某从缅甸经陇川县章凤镇拉丙新寨卡点步行入境到中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辨认照片、笔录;3、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寸某某、赵某某、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寸某某、赵某某、闫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四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干么
检察官助理:邵砍板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赵某某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被告人寸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陇川县**镇**组**号;被告人闫某某被监视居住,现住陇川县章凤镇芒弄村委**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四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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